電子
工程學系電子研究所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89.9.15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規劃委員會修訂

93.3.31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課程規劃委員會修訂

94.5.17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課程規劃委員會修訂

96.6.15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所務會議修訂

96.8.29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規劃委員會修訂

96學年度入學新生起實施


 

 

 

 


 




一、入學資格:

1.          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外國大學校院畢業,獲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報考博士班之同等學力之資格,經本校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通過者,得進入本所博士班修讀博士學位。

2.          本校電子系所或其他相關系所之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或碩士生修業一年以上,且符合本系所辦理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及碩士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初審作業規定(請參閱33-39頁)之資格者,得由原就讀或相關之系所教師三人以上(副教授以上至少二位)推薦,經本系所招生委員會議審核通過,送交本校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審查會複審,報請校長核定後,自下一學期起,在本系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3.          博士班入學考生原則上不准轉組。如有特殊理由而需要申請轉組,得經本系所專案討論,決定是否准予轉組及轉組附加條件。博士班入學考生如擬請非入學組別教授指導,則視為申請轉組。

4.          新生因重病或接獲兵役單位征集令不能按時入學,應檢具有關證明於註冊截止前,申述理由,向本校請求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二、修業年限:

1.        每位同學修業年限二年至七年,在職生修業年限得增加一年。逕行修讀博士班學位研究生之修業年限,自修讀博士學位起悉照博士班之規定。

2.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須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單位,總共可休學四學期(二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期滿因重病醫療需復健時程致無法及時復學者,得申請延長,惟須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申請休學一學年或二學年之學生,而欲提前復學者,在其未接獲兵役單位征集令前,可准其提前復學,已接獲征集令之學生,不准提前復學。休學期間應征服役者,須檢同征集令影印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三、學分制度及課程要求:

1.     博一、博二之選課均須經由所長或指導教授認可。博一、博二均須修書報討論四學期及專題研討(李立台揚科技講座、電子專題研討固態組或電子專題研討系統組三選一)三學期並通過及格,否則應予重修,畢業前至少須修畢六門專業科目(不含專題研討及書報討論)共18學分,其中包含三門必選課程共9學分,及二門副修之外組主要課程共6學分,其中如已申請抵免必選課程或外組課程者則仍須另修滿18學分專業科目。外系所考入生及重考生可於學期註冊選課期間內辦理申請抵免學分,但僅限於博士班修習之課程,該學分可從18學分扣除。逕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畢業前碩士班及博士班已修及格課程合計至少應修滿30學分(含副修之二門外組之主要課程)。

2.     訂定本系所博士班必選課程(請參閱27頁),各組同學必須修習該組必選課程,始符合畢業要求。該必選科目如曾在大學部或碩士班時修過博士班同樣課程及格者,請在繳交修課規畫表(請參閱31頁)時一併檢附曾修及格成績單向其指導老師與所長申請抵免(填列於修課規劃表之抵免必選課程欄位)。

3.     外組課程由論文指導教授輔導學生選定後,需由所長審核認定之。亦即在簽署指導教授協議書時,一併提交之修課規畫表上詳列所修外組課程名稱繳交本系所查驗。外組課程以不屬於論文所屬組別所開之核心課程為原則﹐以增加學生修課廣度。

4.     博士班入學新生是否須補修大學部電子學、補修學分數及補修期限由所長認定(合計須修電子學或對等科目兩學期)。須補修的同學得在博士班修業期間內到大學部選修該科目,並須通過及格(60分以上)。

5.     博士班入學兩週內須繳交經指導教授簽字同意之指導教授協議書暨修課規畫表;如果更換指導教授或擬修課程與原修課規畫表不符,皆須提出申請,俟通過後方可更換指導教授或修習新規畫課程(請參閱29~32頁)。

6.  a.博士生修業年限期滿者,經重新考入本系所博士班,其在原博士修業期間內所修學分皆可申請抵免,但入學後滿二年(不得休學)即須提出畢業申請,並只限抵免此一次。

    b.因資格考不通過退學者,經重新考入本系所博士班,其在原博士修業期間內所修學分皆可申請抵免。

    c.重考生提出學分抵免申請時,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推薦。另學分承認訂十年為有效期間。

    d.由外系所考入本系所之博士生其學分得部份申請抵免。

    e.本系所博士班學生在學或休學期間重新考入本系所,其原修習課程可申請抵免,學分承認訂十年為有效期限,而之前發表之論文均不承認,即投稿日期須在重新正式入學後所發表之論文才承認,資格考則不可抵免,須重新考過。

7.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以及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研究生,得酌情抵免,抵免學分數由本系所裁訂。

8.       抵免學分申請,應於取得學分後次學期(新生入學後第一學期)開學後第一週結束前辦理,因故逾期再申請者,需經系所相關會議同意。

9.       依據八十五學年度電資學院院務會議第二次會議決議,為加強電資學院博士班學生語文能力,自八十七學年度起電機學院各研究所博士生需通過電機學院認可之英語能力鑑定測驗或選修二門電機學院認可之英語課程,以達到畢業資格。


四、資格考試:

1.     參加資格考試之資格為本系所博一未註冊新生及博一~二學生。

2.     各組資格考試科目(請參閱28頁),每年於寒假及暑假各舉行一次資格考試。

3.     資格考試須於錄取後二年或四學期內(博二升博三前、不含休學期間)完成全部資格考科。每次考科數任選,每科得考三次。重考科目須為原不及格科目。

4.     博士班學生可於休學中之寒、暑假參加資格考試,但須於新學期即刻復學,否則不承認其資格考成績,但仍計算次數。

5.     博士班學生未完成資格考試規定者,應令退學。

6.     直攻博士班之學士及碩士生,若未通過資格考試,依學位授予法規定,經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轉入()碩士班就讀。

7.  a.本系所博士生修業年限期滿者,經重新考入本系所,其資格考皆可抵免,但入學後滿二年(不得休學)即須提出畢業申請,並只限於抵免此一次。

    b.因資格考不通過退學者,經重新考入本系所博士班,其資格考不可抵免。

    c.因修業年限期滿之重考生提出資格考抵免申請時,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推薦。另資格考承認訂十年為有效期間。

    d.外系所考入本系所之博士生,其資格考不得申請抵免。


五、論文指導:

1.              博士生於入學兩週內即須選定指導教授,由指導教授負責其學業與研究之指導。

2.      指導教授須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資格,曾於國際知名期刊發表論文者。以本系所專任教師為限。


六、畢業:

1.      博士生於修畢規定之課程學分數,通過資格考試及英文語文能力測驗,且畢業論文發表出版情形符合本系所規定,即可由指導教授推薦,申請畢業論文口試,通過後即授予博士學位(請參閱40-56頁)。

2.      直攻博士班之研究生,通過資格考試後,若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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