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蔽率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值。建蔽率的設立,旨在規定建地必須留有空地,以維持環境品質。 過去建築技術規則對各種用區之建蔽率均有明確之數字規定:住宅區為6/10;工業區為7/10;商業區為8/10;文教區及行政區為6/10;風景區及保護區為2/10;農業區為5/10等, 民國71615日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5條修正為:基 地之建蔽率,依都市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今之規定,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 () 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墳墓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經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工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專 用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 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說實在的,150坪真的不大,到過現場都知道那塊地小的可憐

尤其是旁邊還有個便當店,油煙都往你家噴(還光明正大的把你家的地都拿來當停車場在用 = =凸)

住在那邊真的好嗎?我不知道....

我只曉得,以將來大家互相扶持來說的話,能夠在那塊地上蓋一個安身之所,大家一起作伴,不是很好嗎?

兒女能拿來吃嗎? 用OO想也知道靠自己比較實在....

 

不過剛剛跟許大頭聊過後,突然發現這件事好像真的跟我們沒什麼關係 哈

因為大家的想法跟觀點都不同

我只能提供正確的訊息給自己的媽媽

 

拜託,加油點,不要再放錯誤的消息出來了.....

 

 

http://taipei-society.myweb.hinet.net/societyservice-rule.htm

Q1:被繼承 人所遺之不動產,多久沒辦理繼承登記,才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又被列冊管理是不是需要繳交費用?
A1: 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 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以前土地法規定,被政府代管的不動產,是要繳交代管 費的,但是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於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修正公布後,由原來「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而且不再收取列冊管理費用。又本市的不動產在土地法修法前已經被代管者,已執行代管之期間併入列冊管理期 間計算,而且到現在還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者,也不用再繳交代管費用。

 

Q3:未 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列冊管理之期限多長?何時會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其目的為何?
A3: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 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B 其立法意旨乃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強化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以保障繼承人法定取得之權益,執行列冊管理,移送國有財產局標售只是一種手段,係 基於維護土地資源使地籍資料完整並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有關土地政策之推展。

 

Q9: 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如果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話,會怎麼樣?
A9: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十五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則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Q13: 如果繼承人因遺產分配始終無法達成協議或被繼承人之權狀尋覓不著或其他原因無法檢附,致擔憂該遺產可能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有無解決辦法。
A13: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協議或無法檢附被繼承人權狀,致遲未聲請繼承登記,擔憂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將來辦理繼承登記時需繳罰鍰,可先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所有權狀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待達成協議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遺產分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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